各地、市、县党委组织部,各行署、市、县人事局,省直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随着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人员流动政策的逐步放开,流动人员的数量不断扩大,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有关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法规、政策,创造人员合理流动的社会条件,特做如下暂行规定:
一、管理权限
(一)凡属省管干部流动,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由省委组织部负责管理。
(二)处级以下(含处级)干部流动,其人事档案、人事关系,按其原单位党的隶属关系,由当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
(三)待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本人户口所在地县以上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负责管理。
二、管理对象
(一)辞职、辞退等失去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人员。
(二)国家正式干部经原单位同意或人才流动争议仲裁部门裁决流动,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1)应聘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2)应聘到乡镇企事业、民办科研机构、私营企业;(3)自费出国留学。
(三)国家分配到无权保管人事档案,接收人事关系单位的应届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包分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五大”毕业生。
三、管理内容
(一) 对于失去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和待业“五大”毕业生,为其接转,保管人事档案。
(二) 对于具有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除为其接转、保管人事档案外,还负责接转人事关系(行政、工资关系),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协助办理普调工资、评定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及连续计算工龄手续。
(三)负责因私出国流动人员的政审工作。
四、保管手续
(一)流动人员本人或单位均可到档案管理部门办理人事档案委托保管手续;如需保管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则应由单位出面办理。个人委托须持有关单位介绍信或辞职、辞退证明;单位委托须凭单位介绍信。
(二)档案管理部门必须与委托者签订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合同书》(附后)
(三)流动人员原单位接到档案管理部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移交通知》后,即行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四)流动人员如再次流入有人事关系接收权的单位时,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为其办理人事档案,人事关系转递手续。
五、其它
(一)为有效地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以管理和服务为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前提下,本着取之于民服务于民的原则,针对不同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少收或免收保管费(具体办法另发)。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对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人员的工作安排和医疗、伤亡、待业、退休等一切劳保福利保险问题不承担责任和义务。
(三)委托保管人事档案、人事关系的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逾期可以续定。
(四)本规定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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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黑龙江省人事厅
一九九○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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